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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解决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
根据《通知》,各地住建(城管)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商业设施相关规划时,需提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设区域管控。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通知》要求,对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应设置专用烟道。建筑设计企业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前,应在拟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体建筑平面上标注专用烟道位置。
此外,设计单位依据经审定的标注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加强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设计,防止油烟对邻近建筑物或者环境造成污染。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设施。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整治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合规指导力度。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导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告知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餐饮服务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二)严格禁设区域管控。各地住建(城管)部门在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商业设施相关规划时,提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设区域管控。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严格落实规划方案。对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应设置专用烟道。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检查前,应在拟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体建筑平面上标注专用烟道位置。
(二)优化施工图设计深度。设计单位依据经审定的标注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饮食建筑规划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定要求,加强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模块设计,防止油烟对邻近建筑物或者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设施。
(三)强化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餐饮服务项目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到位。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验收内容,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对已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既有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进行装修改造时,应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在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进行装修施工时进行宣传引导,告知装修业主应当落实油烟污染防控措施,对违规装修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加强销售租赁提醒。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企业在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销售、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所销售、出租、出借的房屋能否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予以标注。不得将列入禁设区域的建筑销售、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餐饮服务项目。
(二)定期检查维护。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定期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2024年9月2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解决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
根据《通知》,各地住建(城管)部门在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商业设施相关规划时,需提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设区域管控。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通知》要求,对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应设置专用烟道。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前,应在拟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体建筑平面上标注专用烟道位置。
此外,设计单位依据经审定的标注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加强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设计,防止油烟对邻近建筑物或者环境造成污染。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设施。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整治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合规指导力度。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导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告知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餐饮服务业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
(二)严格禁设区域管控。各地住建(城管)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商业设施相关规划时,提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设区域管控。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严格落实规划方案。对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应设置专用烟道。建筑设计企业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前,应在拟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体建筑平面上标注专用烟道位置。
(二)优化施工图设计深度。设计单位依据经审定的标注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饮食建筑规划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定要求,加强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模块设计,防止油烟对邻近建筑物或者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设施。
(三)强化实施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实施工程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实施工程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餐饮服务项目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到位。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验收内容,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对已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既有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进行装修改造时,应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在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进行装修施工时进行宣传引导,告知装修业主应当落实油烟污染防控措施,对违规装修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加强销售租赁提醒。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企业在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销售、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所销售、出租、出借的房屋能否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予以标注。不得将列入禁设区域的建筑销售、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餐饮服务项目。
(二)按时进行检查维护。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定期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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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解决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
根据《通知》,各地住建(城管)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商业设施相关规划时,需提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设区域管控。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通知》要求,对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应设置专用烟道。建筑设计企业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前,应在拟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体建筑平面上标注专用烟道位置。
此外,设计单位依据经审定的标注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加强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设计,防止油烟对邻近建筑物或者环境造成污染。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设施。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整治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合规指导力度。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导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告知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餐饮服务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二)严格禁设区域管控。各地住建(城管)部门在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商业设施相关规划时,提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设区域管控。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严格落实规划方案。对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应设置专用烟道。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检查前,应在拟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体建筑平面上标注专用烟道位置。
(二)优化施工图设计深度。设计单位依据经审定的标注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饮食建筑规划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定要求,加强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模块设计,防止油烟对邻近建筑物或者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设施。
(三)强化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餐饮服务项目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到位。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验收内容,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对已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既有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进行装修改造时,应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在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进行装修施工时进行宣传引导,告知装修业主应当落实油烟污染防控措施,对违规装修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加强销售租赁提醒。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企业在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销售、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所销售、出租、出借的房屋能否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予以标注。不得将列入禁设区域的建筑销售、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餐饮服务项目。
(二)定期检查维护。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定期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2024年9月2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解决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
根据《通知》,各地住建(城管)部门在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商业设施相关规划时,需提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设区域管控。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通知》要求,对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应设置专用烟道。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前,应在拟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体建筑平面上标注专用烟道位置。
此外,设计单位依据经审定的标注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加强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设计,防止油烟对邻近建筑物或者环境造成污染。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设施。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整治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合规指导力度。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导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告知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餐饮服务业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
(二)严格禁设区域管控。各地住建(城管)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商业设施相关规划时,提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设区域管控。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严格落实规划方案。对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应设置专用烟道。建筑设计企业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前,应在拟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体建筑平面上标注专用烟道位置。
(二)优化施工图设计深度。设计单位依据经审定的标注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饮食建筑规划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定要求,加强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模块设计,防止油烟对邻近建筑物或者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设施。
(三)强化实施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实施工程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实施工程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餐饮服务项目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到位。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验收内容,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对已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既有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进行装修改造时,应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在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进行装修施工时进行宣传引导,告知装修业主应当落实油烟污染防控措施,对违规装修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加强销售租赁提醒。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企业在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销售、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所销售、出租、出借的房屋能否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予以标注。不得将列入禁设区域的建筑销售、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餐饮服务项目。
(二)按时进行检查维护。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定期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