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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新闻发布会,对今年以来全市环境执法情况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召开,目的是通过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强化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提升公司的环保意识,在全市形成较为强大震慑力,进一步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市将“12369”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查处作为加强群众沟通,维护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平台,强化“12369”案件查处。截至8月9日,市“12369”环保热线共受理有效环境问题投诉945件,办结904件。据了解,从起初的每天接到30余个问题,到最近几天的平均每天3个问题,如今,“12369”热线接线量大幅减少。
查处方面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至8月16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共立案1193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126件,罚款金额4297.42966万元。在查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按照《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的案件总数为173件,其中,查封扣押案件125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5起、涉案38人,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起、涉案15人。
为有效震慑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保持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态势,当天的发布会上曝光了10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2019年3月2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承建的市公村棚户区地下车库项目工地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工地上约2万立方米建筑土方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等规定。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19年2月26日,封丘县环保局在进行“散乱污”企业排查时发现位于留光镇东林庄村北的一个院内一镀铬点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排放口直接排放至东邻的土坑内。该镀铬点大约生产了10个月,每天大约排放废水50立方米,外排废水是镀铬后冲洗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是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已对周边水体和土壤导致非常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实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认定其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封丘县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当事人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2019年3月13日,在接到举报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查处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角总排污口东侧集水池私设有一根暗管违法排放废水。至检查当日,累计违法排放废水4400吨。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以及第83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4月18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案情:2019年1月10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在对该公司做现场督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正常生产,焊烟净化器管道却已破裂,生产作业时闲置焊烟净化器,焊接烟气直排。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108条第1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19年2月23日,辉县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检查时,依法对该公司工作人员亮明了环保执法身份,并出示了执法证件,但该公司拒绝开门接受检查。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8条:“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辉县市环保局于3月13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2019年1月12日,河南新闻联播节目对该企业扩建项目厂区地面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进行报道披露。之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确认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第2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19年3月2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与获嘉县环境监察中队会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联合对河南立佳涂料有限公司排放生产废气进行监测检查。监察结果显示该公司研磨车间排放口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1.18倍。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获嘉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
案情:2019年3月3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现场1 台非移施工机械正在进行土方作业,经对其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发现该非移机械尾气现场烟度测量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2019年3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联合督查组对新乡市新科冰箱配件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同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企业排放口废水进行提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总排放口锌排放浓度超标56.6倍,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涉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案情:2019年1月18日,新乡县环保局接到举报,有人使用罐车将生产废液倾倒在新乡县商务中心南约300米,通向贾屯处理厂污水管网内,环保部门立即会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查处情况:经查,涉事罐车是从位于平原示范区师寨镇新集村的新乡市福鑫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拉出来的。1月19日、1月2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平原示范区和新乡县环保、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取样鉴定,了解到该企业产生的废液存放在厂区内的水泥池内,委托季某用罐车拉出厂区处理。而废液样品经有资质的部门鉴定为危险废物。在铁的事实面前,福鑫公司高某、罐车车主季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新乡县检察机关已对企业负责人高某、罐车司机季某实施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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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新闻发布会,对今年以来全市环境执法情况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召开,目的是通过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强化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提升公司的环保意识,在全市形成较为强大震慑力,进一步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市将“12369”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查处作为加强群众沟通,维护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平台,强化“12369”案件查处。截至8月9日,市“12369”环保热线共受理有效环境问题投诉945件,办结904件。据了解,从起初的每天接到30余个问题,到最近几天的平均每天3个问题,如今,“12369”热线接线量大幅减少。
查处方面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至8月16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共立案1193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126件,罚款金额4297.42966万元。在查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按照《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的案件总数为173件,其中,查封扣押案件125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5起、涉案38人,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起、涉案15人。
为有效震慑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保持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态势,当天的发布会上曝光了10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2019年3月2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承建的市公村棚户区地下车库项目工地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工地上约2万立方米建筑土方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等规定。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19年2月26日,封丘县环保局在进行“散乱污”企业排查时发现位于留光镇东林庄村北的一个院内一镀铬点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排放口直接排放至东邻的土坑内。该镀铬点大约生产了10个月,每天大约排放废水50立方米,外排废水是镀铬后冲洗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是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已对周边水体和土壤导致非常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实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认定其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封丘县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当事人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2019年3月13日,在接到举报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查处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角总排污口东侧集水池私设有一根暗管违法排放废水。至检查当日,累计违法排放废水4400吨。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以及第83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4月18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案情:2019年1月10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在对该公司做现场督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正常生产,焊烟净化器管道却已破裂,生产作业时闲置焊烟净化器,焊接烟气直排。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108条第1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19年2月23日,辉县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检查时,依法对该公司工作人员亮明了环保执法身份,并出示了执法证件,但该公司拒绝开门接受检查。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8条:“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辉县市环保局于3月13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2019年1月12日,河南新闻联播节目对该企业扩建项目厂区地面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进行报道披露。之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确认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第2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19年3月2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与获嘉县环境监察中队会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联合对河南立佳涂料有限公司排放生产废气进行监测检查。监察结果显示该公司研磨车间排放口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1.18倍。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获嘉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
案情:2019年3月3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现场1 台非移施工机械正在进行土方作业,经对其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发现该非移机械尾气现场烟度测量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2019年3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联合督查组对新乡市新科冰箱配件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同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企业排放口废水进行提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总排放口锌排放浓度超标56.6倍,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涉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案情:2019年1月18日,新乡县环保局接到举报,有人使用罐车将生产废液倾倒在新乡县商务中心南约300米,通向贾屯处理厂污水管网内,环保部门立即会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查处情况:经查,涉事罐车是从位于平原示范区师寨镇新集村的新乡市福鑫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拉出来的。1月19日、1月2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平原示范区和新乡县环保、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取样鉴定,了解到该企业产生的废液存放在厂区内的水泥池内,委托季某用罐车拉出厂区处理。而废液样品经有资质的部门鉴定为危险废物。在铁的事实面前,福鑫公司高某、罐车车主季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新乡县检察机关已对企业负责人高某、罐车司机季某实施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