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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的人在山东淄博一家有名的公司花4500元购买一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商家称甲醛去除率不小于99%,但消费者使用后感觉效果不明显,比照《空气净化器》新国标后发现,产品说明书里面缺少几项技术参数,难以判断技术水平和质量情况。消费者向商家索要检测报告后发现,没有CCM实测值,商家称CCM检测费用六万多,很贵所以没检,无需担心效果。《天天315》本期聚焦:空气净化器效果不明显,厂家宣传与实际功效不符怎么办?
央广网北京4月11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空气净化器新国标已经出台一年,空气净化器市场“标注”的混乱现象是不是已经显著改善?据相关部门的监测结果及比较试验结果为,目前虽然出台了空气净化器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对行业起到一定规范作用,但是信息不对称任旧存在,任旧存在企业宣传与实际不符、生产管控不严等问题。有专家分析,不少企业还在打擦边球,还在于新国标不是强制性标准。
空气净化器效果不明显,厂家宣传与实际功效不符怎么办?面对琳琅满目的空气净化器,到底该如何正确选购?如何确保净化效果?
先来关注一个案例。消费者于女士今年1月份,在山东淄博一家有名的公司——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花4500元购买一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
于女士介绍,空气净化器品牌,种类非常之多,她当时选购时也是看花了眼,不知道该怎么选,最终选定在这家购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于女士说:“12月份左右雾霾很严重;另外,我们家是精装修,因为还没有到最后的验收,所以我担心室内的甲醛超过标准。基于这两种原因,我准备选一款净化器。我对很多品牌都做了详细的了解。后来有一个朋友推荐,因为我这个房子在山东省淄博市,他给我推荐的是新华医疗空气净化器,新华医疗在淄博市是一个知名企业。
我去之后,销售人员介绍说是生产国家医疗器械的一个企业,而且是上市公司,标准是非常的严格的。他给我推荐是多功能型的,GKFFC650,说明书上我看了,最重要的除甲醛,它写的是不小于99%,他说放心使用,我们既然能够做医疗用的话,家用这一块更没问题,后来我就选购了它这一款。
使用一段时间后,于女士感觉净化效果不明显,噪音大。为判断清楚技术水平和质量情况,她开始四处查找判断方法,后来找到空气净化器新国标,比照新国标查看技术参数等内容后她发现,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签上缺少几项应该明示的技术参数。
于女士称:“我看了国家空气净化器新标准,其中有四项核心技术指标,洁净空气量、累计净化量、效能等级、噪音标准。我跟说明书上对照了一下,只标除了甲醛的,还有一个是噪音。于是我打了客服电话,想要一下我这个机器的检测报告,客服说这台机器检测时间是,2016年2月16日送检,3月16日送回来的。”
客服:“累计净化量是频次,净化能效是4.61,至于适用面积,我给您一个公式您自己算一下就可以,0.07~0.12×700,您可以简单算一下。”
客服:“因为我们说明书的印刷等费用特别大,这个标准是一个推荐性的标准,若用户有问题来找我们来了,我们大家可以提供给你相应的检验测试的数据和检查报告。”
后来,在于女士的再三要求下,销售将检测报道提供给她,但她又注意到报告中没噪音和甲醛CCM的实测值,她再次联系商家,这次商家给出的答复出人意料,商家答复,甲醛CCM检测费用六万多,很贵,当时没送检,今年才送检,并告诉于女士无需担心效果。于女士提供了一段录音证据资料。
客服:“CCM我们现在测了,这个月能出报告。因为正规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它的检测费用很贵,你像CCM检测一个型号就要花6万多块钱,去年年初没有报上所以就没有出,然后今年年初就报上了。噪音没报告,噪音就是标的这个值。”
于女士说:“他宣传的是医用标准,做为普通消费者,听他们这么说,我以为他能达到这个标准,但现在他没有检测报告,我现在怀疑他这个机器跟他宣传的是不是一样?”
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收据,产品说明书,设备标签照片等证据资料。记者核对后,展开调查。产品说明书上确实标注有除甲醛率99%等内容。除甲醛率线%?记者先以消费者身份拨通了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对方答复,公司是专门做医疗器械、医用进化设施的,效果要比市面上别的产品好得多。
销售人员:“专门做净化的,然后生产了一批小的家用净化器,是专门针对家庭的。”
于女士提供产品原包装盒上的标签照片显示,这款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2月,也就是说这台设备是在新国标GB/T18801-2015实施后生产的,可标签上显示的执行标准却是GB/T18801-2008。而厂家发给于女士的检测报告上显示的送检时间却是2016年2月23号到2016年3月16号。除此之外,于女士还提到一个细节,厂家发给她的第一份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10年3月16号。除甲醛率线%?标注信息为何会如此混乱?记者拨通新华医疗客服电话核实有关问题,客服答复,消费者所说大多不属实,并承诺会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并会请公司的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问题。昨天下午记者收到邮件,但只收到一份盖有公司印章但模糊不清,难以辨清企业名称的检测报告。直到目前为止,记者也没见到其他检测报告及书面答复。
能否由此判断厂家宣传与实际不符?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共同做出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能否由此判断宣传与实际不符?如果事实如此,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芦云:“首先,我认为商家的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对于标注的相关达标率应有相应的检测报告去支持,而节目中说因为这项检验测试价格贵而没去做,我认为这是敷衍搪塞的做法。如果它宣传的数据并没有真实的检测报告去支持,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到欺诈宣传或夸大宣传。其次,如果它的宣传标注与实际不符,很有可能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因为消费的人在选择时会作比较,这种比较往往都是通过外观的标注或宣传获得,这样的话,消费者就很难去通过真实的自己的检验测试的数据去进行辨别。所以,这种宣传对消费的人的选择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再者,如果由于商家主观上的故意而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这可能涉嫌构成消法上的欺诈,若涉嫌构成的欺诈被法院认定,很可能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经济之声:您认为在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前,消费者怎样来确认空气净化器宣传与实际不符,是否有确定的标准?
邵桐:“面对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它的技术方法是很专业的。我认为若涉及到相关案例,能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或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来做相应的评判,出具科学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鉴定报告,以此作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另外,谈及国家标准,虽然现行国家标准实行的是一种推荐标准,但我认为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有权,国家也应鼓励制定一个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自身产品的品质衡量准则,并且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若相应检测报告出来的数据与企业承诺的标准不符,那么,企业同样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经济之声:据相关部门的监测结果及比较试验结果为,目前虽然出台了众多空气净化器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对行业起到一定规范作用,但是信息不对称任旧存在,任旧存在企业宣传与实际不符、生产管控不严等问题。有专家分析,很多品牌还在打擦边球,还在于新国标不是强制性标准。两位对此怎么看?
邵桐:“新生事物在刚‘出生’时,所有的配套制度、设置法律和法规都是在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包括一些技术检验测试的手段、方法也在逐渐完备。但这个事物既然产生了而且在持续发展,那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健全是必然的。虽然不可能一蹴而就,达到臻于郅治的状态,但还是要通过消费者的维权以及商家自身的自律,来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同时,这也满足了社会对相关这类的产品的需求,让我们消费者更放心、更满意的去消费。”
芦云: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其实它相伴随的一定是各种法律和法规标准这种政策的完善,那么空气净化器实际上也是这样的一个程序,出台了之后从没有到有,从标准的建立到推荐标准,接下来有可能进一步变成强制性标准。但是我们现在提出来的这样的一个问题,它确实涉及到消费的人使用人生命健康的一些东西,我觉得一个是需要从技术上去完善这个空气净化器的一些相应的技术方法,第二个就是确实在厂家宣传的时候,要客观、要真实,不能过分的去夸大,说你用了我这个怎么样,就能达到怎么样的效果,去误导宣传;另外一个就是确实从国家的监管部门,对空气净化器的这样的领域,这个新兴领域的这样一种发展,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无论从它的这个技术上,标准上以及从它的规范的这种把关上,要重新的确认起来。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推出一些简单易行或者易鉴别的强制标准,要求企业去执行,也便于消费者去选择。
芦云:“建议我们大家选购前看看一些机构出的比较试验,还有质监总局也有相关批次的有一些质量上的一些检验报告,所以说如果如果说消费者想要选购的话,在目前这个状态下,我觉得可以借鉴一些比较试验的结果的一些品牌或者是型号进行选购。
空气净化器究竟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实际上,在实践中现在是没有数据支持的,也就是说,你用或不用,会对人体有何好处或坏处,现在没有办法直接建立起因果关系。那么,我们只可以从有关技术部门的检测结果入手去选择空气净化器。另外,消费的人在选择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就如原来选择PM2.5的口罩一样,通过比较试验,实际上并不一定越贵的就一定越好。所以,消费的人在选择时,要避免盲从消费。还有,对公司来讲,若企业自身能达到有关技术和水平,具备相关能力,那么,希望企业能够作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检测机制,这样才可以赢得消费者的口碑,占有更大的市场,具备更强的竞争力。”
市质监局昨天通报,去年北京市场上空气净化器、软体家具、食品用塑料制品、儿童玩具、电动按摩器具、汽车玻璃清洗液、发动机冷却液、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8类产品质量风险相对突出。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6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商品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结果为,进口空气净化器不合格率达23.2%。在去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6年进口空气净化器产品监督抽查结果为,Dyson(戴森)空气净化产品同样被检测出噪声项目不合格。
“我买的PM2.5检测仪测得比较准,比如在室外测,雾和霾严重时数值会高达100多、200多,空气质量好时数值就是20多。春节前,梁先生就给卖家留言,说经自己检测,这台空气净化器效果不好,希望能换一台,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正真获得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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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效果不明显,厂家宣传与实际功效不符怎么办?面对琳琅满目的空气净化器,到底该如何正确选购?如何确保净化效果?
先来关注一个案例。消费者于女士今年1月份,在山东淄博一家有名的公司——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花4500元购买一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
于女士介绍,空气净化器品牌,种类非常之多,她当时选购时也是看花了眼,不知道该怎么选,最终选定在这家购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于女士说:“12月份左右雾霾很严重;另外,我们家是精装修,因为还没有到最后的验收,所以我担心室内的甲醛超过标准。基于这两种原因,我准备选一款净化器。我对很多品牌都做了详细的了解。后来有一个朋友推荐,因为我这个房子在山东省淄博市,他给我推荐的是新华医疗空气净化器,新华医疗在淄博市是一个知名企业。
我去之后,销售人员介绍说是生产国家医疗器械的一个企业,而且是上市公司,标准是非常的严格的。他给我推荐是多功能型的,GKFFC650,说明书上我看了,最重要的除甲醛,它写的是不小于99%,他说放心使用,我们既然能够做医疗用的话,家用这一块更没问题,后来我就选购了它这一款。
使用一段时间后,于女士感觉净化效果不明显,噪音大。为判断清楚技术水平和质量情况,她开始四处查找判断方法,后来找到空气净化器新国标,比照新国标查看技术参数等内容后她发现,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签上缺少几项应该明示的技术参数。
于女士称:“我看了国家空气净化器新标准,其中有四项核心技术指标,洁净空气量、累计净化量、效能等级、噪音标准。我跟说明书上对照了一下,只标除了甲醛的,还有一个是噪音。于是我打了客服电话,想要一下我这个机器的检测报告,客服说这台机器检测时间是,2016年2月16日送检,3月16日送回来的。”
客服:“累计净化量是频次,净化能效是4.61,至于适用面积,我给您一个公式您自己算一下就可以,0.07~0.12×700,您可以简单算一下。”
客服:“因为我们说明书的印刷等费用特别大,这个标准是一个推荐性的标准,若用户有问题来找我们来了,我们大家可以提供给你相应的检验测试的数据和检查报告。”
后来,在于女士的再三要求下,销售将检测报道提供给她,但她又注意到报告中没噪音和甲醛CCM的实测值,她再次联系商家,这次商家给出的答复出人意料,商家答复,甲醛CCM检测费用六万多,很贵,当时没送检,今年才送检,并告诉于女士无需担心效果。于女士提供了一段录音证据资料。
客服:“CCM我们现在测了,这个月能出报告。因为正规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它的检测费用很贵,你像CCM检测一个型号就要花6万多块钱,去年年初没有报上所以就没有出,然后今年年初就报上了。噪音没报告,噪音就是标的这个值。”
于女士说:“他宣传的是医用标准,做为普通消费者,听他们这么说,我以为他能达到这个标准,但现在他没有检测报告,我现在怀疑他这个机器跟他宣传的是不是一样?”
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收据,产品说明书,设备标签照片等证据资料。记者核对后,展开调查。产品说明书上确实标注有除甲醛率99%等内容。除甲醛率线%?记者先以消费者身份拨通了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对方答复,公司是专门做医疗器械、医用进化设施的,效果要比市面上别的产品好得多。
销售人员:“专门做净化的,然后生产了一批小的家用净化器,是专门针对家庭的。”
于女士提供产品原包装盒上的标签照片显示,这款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2月,也就是说这台设备是在新国标GB/T18801-2015实施后生产的,可标签上显示的执行标准却是GB/T18801-2008。而厂家发给于女士的检测报告上显示的送检时间却是2016年2月23号到2016年3月16号。除此之外,于女士还提到一个细节,厂家发给她的第一份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10年3月16号。除甲醛率线%?标注信息为何会如此混乱?记者拨通新华医疗客服电话核实有关问题,客服答复,消费者所说大多不属实,并承诺会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并会请公司的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问题。昨天下午记者收到邮件,但只收到一份盖有公司印章但模糊不清,难以辨清企业名称的检测报告。直到目前为止,记者也没见到其他检测报告及书面答复。
能否由此判断厂家宣传与实际不符?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共同做出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能否由此判断宣传与实际不符?如果事实如此,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芦云:“首先,我认为商家的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对于标注的相关达标率应有相应的检测报告去支持,而节目中说因为这项检验测试价格贵而没去做,我认为这是敷衍搪塞的做法。如果它宣传的数据并没有真实的检测报告去支持,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到欺诈宣传或夸大宣传。其次,如果它的宣传标注与实际不符,很有可能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因为消费的人在选择时会作比较,这种比较往往都是通过外观的标注或宣传获得,这样的话,消费者就很难去通过真实的自己的检验测试的数据去进行辨别。所以,这种宣传对消费的人的选择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再者,如果由于商家主观上的故意而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这可能涉嫌构成消法上的欺诈,若涉嫌构成的欺诈被法院认定,很可能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经济之声:您认为在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前,消费者怎样来确认空气净化器宣传与实际不符,是否有确定的标准?
邵桐:“面对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它的技术方法是很专业的。我认为若涉及到相关案例,能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或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来做相应的评判,出具科学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鉴定报告,以此作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另外,谈及国家标准,虽然现行国家标准实行的是一种推荐标准,但我认为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有权,国家也应鼓励制定一个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自身产品的品质衡量准则,并且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若相应检测报告出来的数据与企业承诺的标准不符,那么,企业同样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经济之声:据相关部门的监测结果及比较试验结果为,目前虽然出台了众多空气净化器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对行业起到一定规范作用,但是信息不对称任旧存在,任旧存在企业宣传与实际不符、生产管控不严等问题。有专家分析,很多品牌还在打擦边球,还在于新国标不是强制性标准。两位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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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云: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其实它相伴随的一定是各种法律和法规标准这种政策的完善,那么空气净化器实际上也是这样的一个程序,出台了之后从没有到有,从标准的建立到推荐标准,接下来有可能进一步变成强制性标准。但是我们现在提出来的这样的一个问题,它确实涉及到消费的人使用人生命健康的一些东西,我觉得一个是需要从技术上去完善这个空气净化器的一些相应的技术方法,第二个就是确实在厂家宣传的时候,要客观、要真实,不能过分的去夸大,说你用了我这个怎么样,就能达到怎么样的效果,去误导宣传;另外一个就是确实从国家的监管部门,对空气净化器的这样的领域,这个新兴领域的这样一种发展,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无论从它的这个技术上,标准上以及从它的规范的这种把关上,要重新的确认起来。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推出一些简单易行或者易鉴别的强制标准,要求企业去执行,也便于消费者去选择。
芦云:“建议我们大家选购前看看一些机构出的比较试验,还有质监总局也有相关批次的有一些质量上的一些检验报告,所以说如果如果说消费者想要选购的话,在目前这个状态下,我觉得可以借鉴一些比较试验的结果的一些品牌或者是型号进行选购。
空气净化器究竟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实际上,在实践中现在是没有数据支持的,也就是说,你用或不用,会对人体有何好处或坏处,现在没有办法直接建立起因果关系。那么,我们只可以从有关技术部门的检测结果入手去选择空气净化器。另外,消费的人在选择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就如原来选择PM2.5的口罩一样,通过比较试验,实际上并不一定越贵的就一定越好。所以,消费的人在选择时,要避免盲从消费。还有,对公司来讲,若企业自身能达到有关技术和水平,具备相关能力,那么,希望企业能够作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检测机制,这样才可以赢得消费者的口碑,占有更大的市场,具备更强的竞争力。”
市质监局昨天通报,去年北京市场上空气净化器、软体家具、食品用塑料制品、儿童玩具、电动按摩器具、汽车玻璃清洗液、发动机冷却液、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8类产品质量风险相对突出。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6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商品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结果为,进口空气净化器不合格率达23.2%。在去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6年进口空气净化器产品监督抽查结果为,Dyson(戴森)空气净化产品同样被检测出噪声项目不合格。
“我买的PM2.5检测仪测得比较准,比如在室外测,雾和霾严重时数值会高达100多、200多,空气质量好时数值就是20多。春节前,梁先生就给卖家留言,说经自己检测,这台空气净化器效果不好,希望能换一台,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正真获得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