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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一企业被罚款2万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今年以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持续运用走航车、无人机、便携式检测仪等现代化执法装备,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精准水平,着力提升和改善区域。现公布20
今年以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持续运用走航车、无人机、便携式检测仪等现代化执法装备,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精准水平,着力提升和改善区域。现公布20

  今年以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持续运用走航车、无人机、便携式检测仪等现代化执法装备,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精准水平,着力提升和改善区域。现公布2023年大气第六批典型案例,案件内容涵盖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焊接烟气未有效收集处置、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禁令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

  4月12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检查,对公司场内3台清仓机、2台推土机、2台装载机和1台燃油(柴油)叉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验测试发现有2台不合格,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号码牌为X-AKD00639的清仓机,光吸收系数标准限值为1.61m-1,实际测量值为4.309m-1,超标2.7倍;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号码牌为X-AKD00631的叉车,光吸收系数标准限值为0.8m-1,实际测量值为2.132m-1,,超标2.7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允许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污染物排放达标管理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通过明确有关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据统计,国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城市大气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分别达到了3%和13%,已成为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的因素。极端条件下,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水平相当于50辆左右的小轿车的尾气排放量,这些看似不入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尾气,也是导致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之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对有效应对城市空气污染起到积极作用。

  1月11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场地上有工人正在进行露天焊接,未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集中收集处理,产生的烟气无组织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其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此予以立案。

  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3年3月6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3】03-15号),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本案中该公司因产品多,任务紧,生产制作车间空间有限放不下,工人存在“侥幸”心理,将储罐、撬块管道和封头与本体法兰移到厂区场地进行露天焊接。焊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严重,对环境和焊工都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企业应吸取本案教训,加强培训和监管,焊接作业时,务必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3月6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中,现场有堆放的砂石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现场已设置围挡,砂石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罚1.5万元。

  原本并不起眼的扬尘颗粒物其实也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对扬尘的疏于管理,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企业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践行者和责任主体,不能对此放任不管,任其扬散,在生产活动中应进一步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

  该厂主要从事灯具制造销售,主要生产工艺:灯杆-打磨-喷塑-固化-包装成品。3月17日,执法人员针对上级检查交办问题对该企业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喷塑固化工序配套建设加热炉,现场加热炉正在运行,使用煤炭作为燃料。该企业位于我市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该厂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对该厂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4之规定,拟处罚款2万元。

  散煤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城乡接合部及城中村居民生活、工业小锅炉等领域。散煤使用广、数量多、分布广、煤质差,且大多为低空排放,燃烧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环保措施,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2017年12月,高邮市人民政府出台调整高邮市禁燃区相关文件,我市禁燃区范围已调整扩大为高邮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坚决打击燃用高污染燃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助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该浴室位于邗江区杨庙镇某地。2月锅炉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该浴室锅炉附近堆放有废木工板材,同时锅炉内正在燃用废木工板材,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

  该单位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条列》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该浴室立案查处,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市政府于2017年发布了《市政府关于扩大扬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扬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均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跟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理念的提升,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件逐年在下降,但是仍未杜绝。广大业主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通过采用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大大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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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一企业被罚款2万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今年以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持续运用走航车、无人机、便携式检测仪等现代化执法装备,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精准水平,着力提升和改善区域。现公布2023年大气第六批典型案例,案件内容涵盖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焊接烟气未有效收集处置、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禁令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

  4月12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检查,对公司场内3台清仓机、2台推土机、2台装载机和1台燃油(柴油)叉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验测试发现有2台不合格,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号码牌为X-AKD00639的清仓机,光吸收系数标准限值为1.61m-1,实际测量值为4.309m-1,超标2.7倍;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号码牌为X-AKD00631的叉车,光吸收系数标准限值为0.8m-1,实际测量值为2.132m-1,,超标2.7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允许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污染物排放达标管理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通过明确有关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据统计,国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城市大气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分别达到了3%和13%,已成为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的因素。极端条件下,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水平相当于50辆左右的小轿车的尾气排放量,这些看似不入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尾气,也是导致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之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对有效应对城市空气污染起到积极作用。

  1月11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场地上有工人正在进行露天焊接,未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集中收集处理,产生的烟气无组织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其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此予以立案。

  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3年3月6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3】03-15号),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本案中该公司因产品多,任务紧,生产制作车间空间有限放不下,工人存在“侥幸”心理,将储罐、撬块管道和封头与本体法兰移到厂区场地进行露天焊接。焊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严重,对环境和焊工都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企业应吸取本案教训,加强培训和监管,焊接作业时,务必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3月6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中,现场有堆放的砂石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现场已设置围挡,砂石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罚1.5万元。

  原本并不起眼的扬尘颗粒物其实也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对扬尘的疏于管理,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企业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践行者和责任主体,不能对此放任不管,任其扬散,在生产活动中应进一步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

  该厂主要从事灯具制造销售,主要生产工艺:灯杆-打磨-喷塑-固化-包装成品。3月17日,执法人员针对上级检查交办问题对该企业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喷塑固化工序配套建设加热炉,现场加热炉正在运行,使用煤炭作为燃料。该企业位于我市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该厂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对该厂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4之规定,拟处罚款2万元。

  散煤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城乡接合部及城中村居民生活、工业小锅炉等领域。散煤使用广、数量多、分布广、煤质差,且大多为低空排放,燃烧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环保措施,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2017年12月,高邮市人民政府出台调整高邮市禁燃区相关文件,我市禁燃区范围已调整扩大为高邮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坚决打击燃用高污染燃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助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该浴室位于邗江区杨庙镇某地。2月锅炉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该浴室锅炉附近堆放有废木工板材,同时锅炉内正在燃用废木工板材,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

  该单位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条列》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该浴室立案查处,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市政府于2017年发布了《市政府关于扩大扬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扬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均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跟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理念的提升,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件逐年在下降,但是仍未杜绝。广大业主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通过采用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大大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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